特许经营的参与者
特许人(Franchisor):赋予他人权利的个人或企业。
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的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具备向受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的企业。
受许人(Franchisee):被赋予经营权并根据选择的方法生产或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具有合法资格的自然人。
特许经营的经营过程和方法有以下的四个共同点
个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立概念、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经营技术资产:体现在对所有受许人公布的有关加盟店的各项管理文件上,其中包括特许人的商号、授权取得的商标、门店管理技术资产、服务标准技术资产、产品制作技术资产、培训技术资产、形象资产等。
各项管理文件:是特许人为指导加盟店在形象宣传、产品制作、服务标准、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文件。
在授权合同中包括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
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3月27日发布《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下载。
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下载。
对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调整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特许人和受许人虽然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产权上没有从属关系。作为分别独立的经济实体,特许人和受许人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特许合同约定
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特点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特点:
特许双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没有投资上的控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一种集中权利的许可关系
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多元化表现在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如商标的使用许可,培训指导,产品配送等诸多法律关系。
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的多元化决定了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特许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1、特许使用费:受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2、特许广告费:特许人为市场发展及为特许门店创造良好经营局面需组织各类广告策划和广告投放,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广告费。
3、特许保证金:为确保受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受许者。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特许双方具有经营过程中所有文件的所有权和著作权金和货款的结算保证金。
4、非独占性是指特许人在本合同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内仍然保留自行设立门店的权利和授予其他申请人特许经营权的权利。
5、独占性是指特许人在本合同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内不再保留自行设立门店的权利和授予其他申请人特许经营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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